2007年4月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了第492号国务院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五章三十八条。
第一章是总则,有八条。这八条对立法目的、领导体制、工作职责、工作原则、工作要求作出了规定,对政府信息的概念给出了法律定义。《条例》第一条开宗明义地指出了指定《条例》的目的,即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条例》在总则中尽管没有明确写上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但是,这一原则贯穿于《条例》的始终。同时,《条例》科学地界定了政府信息的内涵,即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这里有三个要素:一是与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相关;二是政府制作和获取的信息;三是以一定形式保存的信息。
第二章是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共六条。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采用排除法,除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信息不得公开并要遵循第八条的原则规定外,其他信息都应该公开。第九、十、十一、十二条规定了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类别,采用一般性要求和列举方式进行了规定。其中,第九条是一般性要求,凡符合第九条基本要求的应当主动公开;第十、十一、十二条明确了不同层级政府主动公开的重点信息,具体划分为三类:第一类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第二类为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增加的重点公开信息,第三类为乡(镇)人民政府。
第三章是公开的方式和程序,共十四条。第十五条是对公开载体的规定,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都可以成为信息公开的载体。第十六条是对查阅场所的要求,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在档案馆、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的公开查阅点,还可根据需要因地制宜设置方便公众查阅的场所。第十七条是公开的责任分配,原则是行政机关制作的信息,谁制作谁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信息,谁保存谁公开;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在责任分配中,有三点十分重要:一是生成的信息,谁制作谁公开;二是获取的信息,谁保存谁公开;三是法律、法规有规定的,由规定确定的公开责任主体公开。第十八条是主动公开时限要求。第十九条是对公开目录的要求。第二十至二十四、二十六是对依申请公开的程序要求。第二十五条是申请个人的信息。第二十七、二十八条是对依申请公开的收费规定。
第四章是监督和保障,共七条。《条例》提出了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制度的要求,规定了监督检查制度,明确了监督检查的责任主体;规定了年度报告制度,并对年度报告内容提出了要求。此外,《条例》还规定了举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制度;规定了行政处分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五章是附则,共三条。规定了比照适用的范围和参照适用的范围,以及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