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白蒲法庭与市检察院申诉科协同作战,执结一起当事人申诉的案件,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撤回了申诉申请。
2009年3月24日,被执行人张某驾驶拖拉机在一小道上行驶,因申请人李某在路边装卸木头,无法通行,遂将拖拉机停下。拖拉机停驶后,没有熄火,李某在移动板车的过程中,将左手大拇指碰到拖拉机飞轮外侧皮带内致手指断落。因事故发生时手扶拖拉机处于停驶状态,不具有正常意义的交通性质,故市公安机关未作出事故责任处理意见。事故发生后,李某用去各项费用66801.54元。后法庭判决由张某赔偿李某人民币19206.07元。法院判决后,张某未上诉也未履行法定义务,申请人遂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发现被执行人已经向检察院申诉。为了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执行法官迅速联系申诉检察官共同做当事人的工作,促使案件在申诉阶段得以了结。
为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提高法院审判执行质效,市法院采取“一二三”模式加强与检察院的联系。“一”即围绕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一条主线,积极探索、大胆尝试,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积极与检察院沟通,对于进入申诉程序的矛盾纠纷,法院派人参与调解,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二”即由该院民事审判庭和基层人民法庭与检察院申诉科扎口管理对接工作。具体包括:组织召开工作例会、交流沟通对接情况和完善措施、会商会办疑难复杂纠纷、共同研究处置方案、统一部署申诉稳控工作;“三”即在民事申诉案件的执行和解实现对接。对生效民事裁判不服的申诉,法院借助检调对接为当事人提供一个平等对话的平台,促使其相互谅解,从而实现和解结案的目标,增进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