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我镇地处如皋市东南,全镇8万人,辖19个村(居),沿海高速、新长铁路、丁平线、通扬运河贯穿南北,白下线东接沿海高速出口,西连新旧204国道新长铁路白蒲站依镇而建,水陆交通发达。为了健全救灾工作机制,增强对生态自然灾害的快速反应和紧急救助能力,推进救灾工作系统化、规范化、社会化,维护灾区社会稳定,促进全镇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和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救灾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救灾经费分级负担的原则进行,救灾应急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救灾协调机构统一指挥,各相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三条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包括:洪涝灾、风雹灾、干旱灾、地震灾、低温冷冻、生物灾害以及其它异常自然现象造成的灾害等。
第四条 本预案适用于全镇发生的特、重和一般大自然灾害。
第二章 自然灾害等级划分及管理责任
第五条 根据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破坏程度或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将自然灾害分为三个等级。
(一)特大自然灾害
一次性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10人以上;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2.5万人以上;
3、因灾倒塌居民住房0.5万间以上;
4、发生大于或等于6.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造成较大人员伤亡或房屋倒塌的。
(二)重大自然灾害
一次性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因灾死亡大于或等于5人,小于10人;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大于或等于0.25万人,小于2.5万人;
3、因灾倒塌居民住房大于或等于0.15万间,小于0.5万间;
4、发生小于6.5级破坏性地震,造成人员伤亡和房屋倒塌的。
(三)一般性自然灾害
一次性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因灾死亡小于5人;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小于0.25万人;
3、因灾倒塌居民住房小于0.15万间;
4、发生小于6.5级地震,未造成人员伤亡及房屋倒塌的。
第六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各村(居)必须迅速组织人员调查核实灾情,及时向镇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灾害种类,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程度、后果,采取的措施,灾区生产、生活方面急需解决的问题。一般自然灾害,由镇人民政府上报市政府处理,并报市备案。重大自然灾害,由市人民政府或市民政局在24小时内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特大自然灾害,市人民政府按规定和程序上报。
第七条 特、重大自然灾害的救灾应急工作,镇、村两级在市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做好救灾工作。
第八条 一般性自然灾害救灾应急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负责本辖区内的救灾应急工作。
第三章 应急反应机构
第九条 镇人民政府设自然灾害救灾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组织和协调全镇的特大、重大和一般自然灾害的救灾应急工作。其组成人员为:
指 挥 长:谢海兵 镇党委书记、镇长
副指挥长:沈亚林 镇人大主席
孙步成 镇党委副书记、派出所所长
袁国泉 镇人大副主席
卢生泉 镇党委委员、人武部部长
孟志远 镇财政所所长
宗炳生 镇党政办公室主任
陆新民 镇农经站站长
朱克成 镇民政助理
成员单位:民兵应急分队,各相关部门。
第十条 救灾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六个工作组。其组成单位和职能为:
(一)办公室组成单位:镇党政办、镇民政办、镇财政所、镇文化站、镇农经站、镇公路办。办公地点设在镇民政办。主要职责:
1、负责向各工作组传达救灾应急指挥部工作指令并监督落实;
2、收集各工作组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3、负责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
4、及时收集、评估灾情,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汇报灾情情况和救灾工作情况
5、及时协调和处理救灾工作中的有关事宜;
6、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综合协调组
组成单位:镇党政办、镇民政办、镇文化站
职责:负责与镇政府领导、镇各有关部门、灾区联络工作;传达落实镇人民政府有关救灾工作命令和政策;把救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年度计划;负责全镇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工作;协调、监督各部门和自然灾害发生地域的应急工作;收集汇总和上报抗灾救灾的有关情况,负责编辑灾情简报与对外发布工作;负责灾区抗灾工作的宣传报道。
(三)灾情评估组
组成单位:镇民政办、镇农经站。
职责:负责做好灾害趋势的会商与预测;负责组织自然灾害评估,确定灾害等级。
(四)转移安置组
组成单位:派出所、镇民政办、镇公路办、镇中心卫生院、镇建管站、镇人武部。
职责:负责灾民的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工作;负责灾区卫生防疫和治安防范及保障工和;负责赴灾区抢险救灾部队调遣和指挥工作。
(五)物资保障组
组成单位:镇民政办、镇财政所、镇卫生院、镇公路办、镇农经站、电信局、福利中心。
职责:负责救灾应急所需的交通、通讯、医疗救护、救援物资的调度、下拨和供应工作;负责救灾资金的分配和管理;负责救灾捐赠活动的组织和捐赠物的接收与发放。
(六)灾后重建组
组成单位:镇民政办、镇财政所、镇建管站、镇农经站、镇公路办、福利中心、供电所。
职责:负责灾区灾后重建资金和物资的筹措、使用和管理;负责制定灾民倒房重建总体方案;负责灾区水利、通迅、交通、教育、电力设施的恢复建设工作;负责组织指导灾民开展生产自救和灾民生活救济工作。
(七)审计监察组
组成单位:镇审计办、镇纪检办
职责:负责对各级、各部门安排的救灾资金、物资进行审计、监督,及时纠正、查处违规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灾害发生地设立相应的救灾应急指挥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上级领导和镇救灾应急指挥部有关救灾应急工作的各项指令;
(二)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转移人口、行动路线、安置地点的具体规划和实施;
(三)负责自然灾害情况的收集、整理与上报工作;
(四)负责自然灾害的预防处理、调查核定与上报工作;
(五)做好灾民基本生活安排工作,组织开展生产自救。
第四章 应急反应和行动
第十二条 镇内发生特、重大自然灾害时,经镇政府报市政府批准,一般性自然灾害经镇政府领导批准,应急反应机构按以下程序启动运转。
(一)救灾应急指挥部成员迅速到位,召开紧急会议,研究部署救灾应急工作;
1、听取镇救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有关单位关于自然灾害损失情况汇报,确定应急反应规模;
2、根据灾情和应急规模,研究确定灾害应急期的起止时间;
3、根据灾情,确定是否设立灾区救灾应急现场指挥部;
4、研究部署紧急救援工作,并立即向市政府及市有关部门报告灾情,请求派员视察灾情,指导救灾。
(二)组织工作组和救灾专业队伍赶赴灾区抢救灾。
(三)根据灾情需要,调派应急分队赶赴灾区指导和帮助抢险救灾。
(四)组织开展救灾捐赠工作。
第十三条 镇一般自然灾害发生时的应急行动和反映规模,由镇人民政府视灾情自行决定,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视情况赴灾区指导救灾工作。
第五章 救灾应急准备和保障计划
第十四条 救灾资金筹措应坚持自力更生为主,上级政府原则上对特、重大自然灾害予以适当补助。一般自然灾害由各村(居)委会负责筹集救灾资金。
第十五条 镇人民政府,在本级财政预算中按上一年度财政收入的3.5%的比例,列支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建立并落实救灾资金专户管理制度化,确保救灾资金专款专用和及时足额到位。
第十六条 镇人民政府和驻镇有关部门,应根据救灾工作应急任务,拟定和编制工作计划。同时,组织好应急工作人员的培训,必要时进行模拟演习。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第十七条 对在救灾工作,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出色完成特、重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任务的;
(二)及时提供灾害情况,灾情测报准确,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减轻或免遭灾害损失的;
(三)抢救、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表现突出的;
(四)开展防灾减灾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救灾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实施救灾的;
(二)不按要求和规定报告灾情或虚报、瞒报、假报灾情,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在应急期间不坚守工作岗位或玩忽职守,甚至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贪污、挪用、截留救灾资金和物资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镇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灾害特点,制定本地区的救灾工作应急预案,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第二十条 本预案由镇党政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预案自下达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