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政发[2009]24号
关于镇区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
补偿安置实施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农民集中居住的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整合土地资源,加速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根据白蒲镇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的需要,就我镇镇区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有关事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为维护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拆迁评估行为,根据《如皋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如皋市人民政府第13号令)和皋政办发[2009]24号文件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本意见所称房屋拆迁补偿价,是指政府指导价下的被拆迁房屋的市场价。(不同于市场调节下的交易双方协商的市场价)
三、本意见适用白蒲镇镇区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评估、补偿和安置。
四、拆迁红线和安置区的确定根据镇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规划,由镇土管所、建管所划定报市级部门。
五、拆迁评估的基本步骤:
1、掌握被评估房屋的合法权属关系和依据。
2、根据合法性依据进行实地勘测评估。
3、绘制、填写评估材料。
4、公示初步评估结果。
5、编制评估报告。
6、报告评估结果。
六、拆迁安置方式:
1、货币安置;
2、统拆代建、产权调换,但必须互找差价。
每户只能选择其中一种安置方式,同时对拆迁范围内的非居住用房原则上实行货币安置。
七、安置面积及价格确定:
按照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进行安置,或按照人均建筑面积35平方米的标准进行安置。享受人均35平方米面积标准安置的人口的认定按皋政办发[2009]24号文件的办法执行。若享受人均35平方米面积标准安置,有一户多宅的要扣减不在此拆迁范围内的房屋面积。
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进行安置或按照人均建筑面积35平方米的标准进行安置的拆迁户选择产权调换享受指导价:多层农民集中小区(底层车棚)安置房(1至5层)指导价均价为1050元/m²,超面积30平方米内(含30平方米)市场指导价均价为1250元/m²,超出安置面积30平方米以外按市场价计算;一、二层联体别墅安置房指导价为1150元/m²,超面积30平方米内(含30平方米)市场指导价均价1350元/m²,超出安置面积30平方米以外按市场价计算。阁楼不计算安置面积与顶层捆绑销售,价格为580元/m²。
八、拆迁评估的方法:
拆迁评估标的计量单位为被拆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
1、拆迁补偿的计算公式:
选择统拆代建、产权调换的被拆迁居住房屋补偿额=合法建筑面积的房屋建安成新价+合法建筑面积的区位基准价补偿+附属设施补偿+搬迁费+误工补贴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提前交房奖。
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户除按选择产权调换的拆迁户予以补偿外,另按照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20元的一次性补偿。
2、建安价补偿:
(1)被评估房屋建筑结构、等级、成新因素的评估补偿按《如皋市各类被拆迁房屋建筑结构等级评估标准》和《如皋市各类结构被拆迁房屋成新完好率评定标准》及《如皋市各类结构被拆迁房屋成新折旧率》对照评估。
(2)工业生产用房及仓库建筑结构补偿按《如皋市工业生产用房及仓库建筑结构评估标准》和《如皋市各类结构被拆迁房屋成新折旧率》对照评估。
(3)其它补偿评估:
凡规划区内,被建管、土管现场制止或发放停工通知书、限期拆除通知书的违章建筑一律不予补偿。拆迁公告之日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不得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不得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及租赁房屋,再行装修的项目不予补偿,对于违背常规的装潢如:外墙钉木条、室外铺地板等不予补偿。在拆迁范围内,对需要砍伐处理的,按《如皋市拆迁砍伐树木补偿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拆迁公告之日起突击抢栽树苗的一律不予补偿。因房屋拆迁,致使被拆迁户饲养的畜禽变卖处理的按《房屋拆迁养殖类补偿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九、房屋拆迁政策性补偿:
1、被拆迁居住房屋区位补偿价350元/m²。
2、搬迁补助费两次,标准为每次10元/m²。
3、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标准为5元/m²×6个月。
4、误工补贴费标准5元/m²。
5、提前搬迁奖为120元/m²,分两个阶段计算:(1)在序时进度内签协议的奖励60元/m²;(2)在序时进度交房的奖励60/m²,超过规定期限交房的,不再享受奖励。
十、土地补偿:
拆迁范围内的土地补偿按二轮土地承包底册所确认的宅基地面积与安置区宅基地面积(含分摊面积)相抵,以70元/m²的标准互找差价。
拆迁范围内的耕地根据《如皋市征地补偿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皋政办[2007]年107号文件)和《关于被征地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补充意见》(皋政办[2009]55号文件)精神,实行土地换基本生活保障。
十一、根据规划实行迁建的按皋政办发[2009]24号文件政策执行。
十二、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间执行,解释权归白蒲镇人民政府。
白蒲镇人民政府
2009年5月8日